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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20 CCS B61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236—2021 代替 DB63/T 236—2015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工作组讨论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21 - 10 - 28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23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标准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3/T236-2015《青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与DB63/ T236-2015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大规格苗木、小规格苗木、胸径、冠幅、土球术语和定义(见3.3、3.4、3.10、3.11、 3.12); ——增加了冠幅、土球检测内容(见5.3.9、5.3.10); ——增加了大规格苗木分级要求(见6.2); ——增加了大规格针叶苗木分级指标、大规格阔叶苗木分级指标(见附录B); ——增加了青扦、山生柳2个树种(见附录B.1、附录B.2); ——更改了地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5版的第2章); ——更改了分级要求(见第6章,2015版的第5章); ——更改了苗木质量分级表(见附录B,2015版的附录B)。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林木种苗总站、西宁市林木种苗站、青海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光晶、宋作敏、魏登贤、周毛措、王苗、李强峰、马青江、蒲海萍、李彦、 司发先、赵春香、游牧、唐乾、赵文峰、李阿丽、道毛措、吴延瑾、田娟、龚措。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监督实施。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63/236-1995,1995 年首次发布; ——DB63/236-2005,2005 年第一次修订; ——DB63/T236-2015,2015 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 DB63/T 236—202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的苗龄表达方式、苗木质量检测方法、分级要求、检验规则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大田培育的造林苗木质量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苗木种类 树种、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相同的苗木群体属同一苗木种类;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不同又可分为 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等。 3.2 苗龄 从播种、扦插或埋根到苗木出圃实际生长的年龄;以苗木经历的生长年为苗龄单位。 3.3 大规格苗木 针叶苗木50cm≤苗高≤200cm,阔叶苗木3cm≤胸径(地径)≤5cm的苗木。 3.4 小规格苗木 针叶苗木20cm≤苗高≤50cm,阔叶苗木0.50cm≤地径≤3.40cm,灌木0.30cm≤地径≤1.10cm的苗木。 3.5 一批苗木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简 称苗批)。 1 DB63/T 236—2021 3.6 地径 指苗木地际直径,是指苗木土痕处的粗度。播种苗、移植苗测定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扦插苗测 定萌发主干基部处的粗度;嫁接苗测定接口以上正常粗度的直径。 3.7 苗高 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3.8 根系长度和根幅 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根系长度和根幅。 3.9 Ⅰ级侧根 直接从主根长出的长度大于 5 cm 的侧根。 3.10 胸径 苗木主干离地表1.3 m处的主干粗度。 3.11 冠幅 树冠外缘垂直投影最宽处的距离,分为东西冠幅、南北冠幅。 3.12 土球 是指苗木出圃时,根部所带土球大小,用土球横径即土球垂直投影面的直径来表示。 4 苗龄表达方式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扦插苗在原圃地培育的年龄,第1个括号内的数字 表示平茬苗在原床上培育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移植后培育的年龄,第3个数字表示第2次移植后 培育的年龄,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如: a) 1.0-0 表示 1 年生播种苗或扦插苗,未经移植; b) 2.0-0 表示 2 年生播种苗或扦插苗,未经移植; c) 2.0-2.0 表示 4 年生移植苗,移植 1 次,原圃地培育 2 年,移植后培育 2 年; d) 3.0-3.0 表示 6 年生移植苗,移植 1 次,原圃地培育 3 年,移植后培育 3 年; e) 2.0-2.0-2.0 表示 6 年生移植苗,移植 2 次,原圃地培育 2 年,每次移植后各培育 2 年; 2 DB63/T 236—2021 f) g) h) 1(2)-0 表示 1 年干 2 年根未经移植的扦插苗; 2(3)-0 表示 2 年干 3 年根未经移植的扦插苗; 1(2)-1 表示 2 年干 3 年根移植 1 次的扦插苗。 5 苗木质量检测方法 5.1 检测对象 按已起苗和未起苗确定检测对象。已起苗分为分级苗和未分级苗;未起苗指还在圃地即将出圃的播 种苗、扦插苗、移植苗等。 5.2 抽样方法 5.2.1 苗木 可采用下列方法: a) 机械抽样法:预先确定抽样方向(由东向西或从南往北),每隔一定距离或一定数量抽取样株、 样行、样堆、样捆、样箱、样床(垄),抽样起始点用随机方法确定。 b) 随机数表法:将要抽取的样行、样堆、样捆、样箱、样床(垄)进行数字编号;在随机数表中 随机选定抽取开始的数字,从选定的数字开始沿同一个方向读取编号,去掉重复和不在范围内 的编号,直至抽够苗床(垄)数、样地数。 c) 抓阄法:将苗床逐一编号后写在纸或球上,按要求进行现场抓阄抽样。 5.2.2 圃地苗 5.2.2.1 应先对苗木检测区进行踏查,确定检测苗木育苗范围、育苗床(垄)数量、每床(垄)平均 长、宽、面积、苗木总数。 5.2.2.2 样地设置应具有代表性,均匀、随机分布在苗木检测区内。样地形状可分为样段、样行、样 方;样地数量由苗床或垄的数量决定,样地数量不得低于表 1 所规定的数量;苗木抽样数量按苗批大小 确定,苗木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2.3 每个样地的抽样数量应根据 5.2.2.2 的结果确定,并尽可能使得每个样地的抽样数量均匀; 样地大小根据样地的抽样数量而定。 表 1 样地抽样数量 总床(垄)数 样地设置数 10 以下 每 2 床 1 个,但不少于 3 个 11~30 每 3 床 1 个,但不少于 4 个 31~40 每 4 床 1 个,但不少于 8 个 41~50 每 5 床 1 个,但不少于 9 个 51 以上 每 6 床 1 个,但不少于 10 个 表 2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 苗批株数 抽样株数 ≤500 50 3 DB63/T 236—2021 501~1200 80 1201~3200 125 3201~10000 200 10001~35000 315 35001~150000 500 150001~500000 800 ≥500001 1250 5.2.3 已起苗 5.2.3.1 已起苗的未包装苗,应合并堆放,最小堆不少于 10 株,假植苗按假植总数计数;包装苗按每 包装定额及包装总数计数,其中捆扎苗以 10 株、20 株、50 株、100 株一捆计数。 5.2.3.2 样捆(堆)抽样数量不得低于表 1 规定的数量。 5.2.3.3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不得低于表 2 规定的数量。 5.2.3.4 抽样方法采用机械抽样法见 5.2.1。 5.2.3.5 按照检测抽样数量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到各抽样捆数(堆数)。 5.3 苗木检测 5.3.1 按表 1、表 2 规定,用所选定的抽样方法,每隔一定距离或若干苗床(垄)或样捆、样堆,布 设一个样地或抽取一个样捆、样堆。 5.3.2 在抽取的实际样地、样捆、样堆中,对每个抽取样方、样捆、样堆全部或每隔一定株数抽取样 株检测。 5.3.3 综合控制条件有关指标用感观检测。 5.3.4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读数精确到 0.05 cm。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 苗干起始正常处。 5.3.5 苗高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 1 cm。 5.3.6 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 1 cm。 5.3.7 根幅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以地径处为中心量取侧根的幅度,如两个方向根幅相差较大,应垂 直交叉测量两次,取其平均值,读数精确到 1 cm。 5.3.8 统计大于 5 cm 以上的Ⅰ级侧根条数。 5.3.9 冠幅用钢卷尺、直尺或皮尺测量,与苗木主干垂直,从树冠一侧外沿到另一侧外沿的长度,取 东西冠幅和南北冠幅平均值,读数精确到 1 cm。 5.3.10 土球,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以地径为中心测定东西、南北的土球横径的平均值。 5.3.11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苗木根系失水风干。 6 分级要求 6.1 小规格苗木分级要求 分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苗木等级; b) 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 达到要求的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进行分级, 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中任一指标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木; a) 4 DB63/T 236—2021 c) d) e) f) 合格苗分为Ⅰ、Ⅱ两个等级,分级如下:Ⅰ级苗:根系、地径和苗高均达到Ⅰ级要求或根系、 地径为Ⅰ级,苗高为Ⅱ级。Ⅱ级苗:根系为Ⅱ级,地径为Ⅰ或Ⅱ级,苗高为Ⅰ级或Ⅱ级;地径 为Ⅱ级,根系为Ⅰ级,苗高为Ⅰ级或Ⅱ级; 圃地苗和已起苗但未进行分级的Ⅰ、Ⅱ级苗百分率不应低于附录 B 表 B.1、B.2 的规定; 已分级的苗木,同一批苗木中低于该等级的苗木数量不应超过 10%; 苗木分级亦在庇荫背风处,分级后应做好等级标志并做好根部保护处理。 6.2 大规格苗木分级要求 6.2.1 针叶苗木 分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以综合控制条件、苗高、冠幅和土球确定苗木等级; b) 综合控制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 达到要求的以苗高、冠幅和土球三项指标进行分级, 苗高、冠幅和土球指标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木; c) 合格苗分为Ⅰ、Ⅱ两个等级,分级如下:Ⅰ级苗:苗高、冠幅和土球均达到Ⅰ级要求或苗高、 土球为Ⅰ级,冠幅为Ⅱ级。Ⅱ级苗:苗高、冠幅和土球均为Ⅱ级或苗高、土球为Ⅱ级冠幅为Ⅰ 级; d) 已分级的苗木,同一批苗木中低于该等级的苗木数量不应超过 10%; e) 苗木分级亦在庇荫背风处,分级后应做好等级标志并做好根部保护处理。 6.2.2 阔叶苗木 分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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