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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C 00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642—2022 健康体检机构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health examination institutions 2022 -09 - 26 发布 2022 - 09 - 26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642—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机构设置 ............................................................................ 3 6 制度建设 ............................................................................ 4 7 信息化建设 .......................................................................... 4 8 安全管理 ............................................................................ 5 附录 A(规范性) 体检机构功能分区房间清单 ..............................................7 附录 B(规范性) 基本器械设备目录 ......................................................8 附录 C(规范性) 健康体检 20 项基本制度 .................................................9 I DB36/T 164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地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国强、张伟、黄站梅、孔蕴源、吕雪、吴霞、帅浪、周悦梅。 II DB36/T 1642—2022 健康体检机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健康体检机构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安 全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级、各类体检机构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 1 部分:标志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442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 WS 444.1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活动场所 WS 444.2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坐卧设施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健康体检 health 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心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最终为受检者提供诊查建议和健康指导的医疗行为。 3.2 1 DB36/T 1642—2022 体检机构 examination institutions 依法获得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 3.3 受检者 subjects 为预防或早期发现疾病,在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状况检查与评估的个体或群体。 3.4 主检 chief health analysis 在健康体检活动中,综合各科体检资料及信息,运用临床医学和健康管理等知识对受检者健康状况 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形成结论、提出诊查建议和健康指导,并提交总检审核。 3.5 总检 final health analysis 在健康体检活动中,综合各科体检资料及信息,对受检者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对主检医 师出具的体检报告进行审核,形成最终体检结论和建议。 4 基本要求 资质要求 4.1 应依法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开展的体检项目应当向其登记机关备案。 选址要求 4.2 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交通便利、环境安静,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 生产、贮存场所。 场地要求 4.3 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消防安全符合 GB 13495.1 和 WS 308 要求,体检场所内的设施、物品、环境安全应符合 WS 444.1 要求, 坐卧设施安全应符合 WS 444.2 要求。 4.3.1 三级甲等医院设置的体检机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2000 平方米,其他级别医院设置的体检机构建 筑面积应不小于 1000 平方米(注:建筑面积包括体检机构独立部分和医院共享部分);社会独立体检 机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4000 平方米。 4.3.2 4.3.3 各类机构体检用房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 各体检用房应独立分室、流程合理。每一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6 平方米,当检查室设置为 多人同时使用时,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2 米,并必须有隐私保护与安全的隔断设施; —— 利用走廊候检的,其净宽不应小于 3 米; —— 体检区域宜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并配置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 系统。 4.4 2 分区建设 DB36/T 1642—2022 应进行功能分区建设(设置的房间清单见附件 A),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接待咨询区。接待咨询区应有专人负责,为受检者提供预检分诊、常见问题咨询、办理体检相 关手续、发放体检报告等; —— 候检区。候检区应提供饮水、休息座椅、卫生间、自助服务、健康宣教资料等便民服务; —— 体检区。该区域能够完成相关健康体检项目,宜男女分区,有导检、排号显示屏及叫号音视频 系统; —— 抢救区。设置抢救室,配备完善的抢救设施; —— 健康管理区。该区域负责受检者检后健康管理、咨询、干预、指导和随访服务; —— 辅助功能区。营养早餐、集中供电、供水、弱电以及消毒供应室、污水处理、医疗废物暂存及 处理和其他等; —— 管理区。应设置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含或单独设置的疫情报告部门)、设备、体检资料、 信息化等管理区域。 5 机构设置 5.1 科室设置 5.1.1 业务部门:应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影像医学 科、超声医学科、心电生理室、健康管理门诊。 5.1.2 管理部门:应至少包括质量与安全管理、医院感染控制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管理、设备 及耗材管理、消毒供应室。 5.2 人员及岗位设置 5.2.1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与从事岗位相适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资格,总检医师应具备副高及以上 职称。 5.2.2 应至少具有 2 名内科、全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其中 社会独立体检机构至少包含一名内科或全科副主任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最终审核签署健康 体检报告。 5.2.3 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应至少具有 1 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社会独立体 检机构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 2 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其中 1 名中级及以上)。 5.2.4 每个医技检查科室应至少具有 1 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其中超声诊 断专业至少具有 1 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 他卫生技术人员;社会独立体检机构医学检验科(含核医学体外检测)至少具有 5 名(其中 1 名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技师。 5.2.5 应至少配备 10 名注册护士(社会独立体检机构至少配备 15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 5 名具 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5.2.6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 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 5.2.7 应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 —— 信息岗位; —— 质控岗位; —— 导检岗位; —— 检前健康管理门诊岗位; —— 检前接待岗位; 3 DB36/T 1642—2022 —— 检中服务岗位; —— 主检医师岗位; —— 总检医师岗位; —— 检后健康管理门诊岗位; —— 慢病管理岗位。 设备配置 5.3 5.3.1 常规设备 应当配备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基本器械设备见附录 B。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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