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10 Z 05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207—2015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2015 - 05 - 20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2015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2207—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 范和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开发服务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国谦、范超英、胡博、宋艳君、于遵、邸树林、潘玉龙、武兰顺、冯兆东、 杨蓉、杜志江、徐荣香、胡新婷、付克强、张军辉。 I DB13/T 2207—2015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等 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2 术语 2.1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 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 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2.2 环境监理单位 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 2.3 环境监理项目部 环境监理单位针对每个建设项目成立的、全面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部门。 2.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 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2.5 总监代表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设项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是由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总环境 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2.6 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 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1 DB13/T 2207—2015 2.7 环境监理员 环境监理员指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2.8 旁站 在涉及防腐防渗等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环境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9 巡视 环境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10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包括环境质量 达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确保环评及其批复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2.11 环境保护设施监理 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 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与环保工程相关的材料、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 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2.12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指对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2.13 环境管理监理 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理。 3 基本规定 3.1 环境监理目标 环境监理作为一种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 目各项环保措施。 3.2 环境监理依据 3.2.1 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DB13/T 2207—2015 3.2.2 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 3.2.3 环境监理合同。 3.2.4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3.2.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3.2.6 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 3.3 环境监理原则 3.3.1 早期介入、全过程监理原则; 3.3.2 科学、公正、独立、服务原则; 3.3.3 权责一致原则。 3.4 环境监理时段 环境监理工作分为设计、施工、试运行三个阶段。 a) 设计阶段:自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日起至项目开工; b) 施工阶段: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取得试运行批复文件; c) 试运行阶段:自项目取得试运行批复文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3.5 环境监理范围 环境监理范围包括项目的建设区域及受施工影响的区域。 3.6 环境监理项目类型 3.6.1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3.6.2 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的建设项目。 3.6.3 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 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500 千伏及以上高压输变电等建设项目。 3.6.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3.7 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 3.7.1 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设 施等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3.7.2 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7.3 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如事故池等。 3.7.4 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等。 3.7.5 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3 DB13/T 2207—2015 3.7.6 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 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3.7.7 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 离内居民搬迁等。 3.7.8 “以新带老”、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3.8 环境监理文件报送制度 3.8.1 环境监理单位按优化后的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报告按时报环境 保护管理部门。 3.8.2 建设项目开工前,形成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3.8.3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形成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3.8.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形成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 告。 4 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 4.1 环境监理机构 4.1.1 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 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 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 工作后方可撤销。 4.1.2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及规模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 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其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矩阵式、直线式、职能式等。环境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配备标准可随工程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4.1.3 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 环境监理项目部一般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项目总 监代表。更换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调整环境 监理工程师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2 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4.2.1 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4.2.2 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4.2.3 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4.2.4 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 4 DB13/T 2207—2015 4.2.5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品。 4.2.6 不泄露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2.7 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4.2.8 严格监理,平等待人。 4.3 监理人员的职责 4.3.1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4.3.1.1 确定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 4.3.1.2 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环境监理项目部 的日常工作。 4.3.1.3 核查环保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 4.3.1.4 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 其工作。 4.3.1.5 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暂停通知,签署项目复工申请表。 4.3.1.6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相关内容、进度计划。 4.3.1.7 提出与环保相关的工程变更意见。 4.3.1.8 参与项目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4.3.1.9 参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4.3.1.10 组织编写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月报、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和环 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3.1.11 组织整理环境监理资料,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移交。 4.3.2 总监代表职责 4.3.2.1 负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环境监理工作。 4.3.2.2 按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3.3 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4.3.3.1 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4.3.3.2 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签发监理指令。 4.3.3.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 建议。 4.3.3.4 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相关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 报告。 5 DB13/T 2207—2015 4.3.3.5 参与环境保护设施中隐蔽工程验收。 4.3.3.6 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 程师汇报和请示。 4.3.3.7 根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 4.3.3.8 负责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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