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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90 Q 7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496—2015 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 Evaluation Rules for Safety of Lifts 文稿版次选择 2015 - 11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12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2496—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斌、王向阳、曾杰、李祥刚、张仲、徐强。 I DB34/T 2496—2015 引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以电梯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汲取相关省市电梯安全评估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兼顾我省在 用电梯实际使用现状,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从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环境等四个 方面对电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出存在的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II DB34/T 2496—2015 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全状况评估一般要求、安全评估项目及内容、风险评估、风险类别评定、降低 风险措施、电梯安全状况级别评定、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曳引式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0900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T 31821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DB34/T 2088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T 20900 和 GB 758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安全状况评估 safety evaluation of lifts 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电梯的设备本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环境等四个方面安全状况进 行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3.2 电梯多层次模糊评价方法 fuzzy evaluation of lifts based on multi-story hierarchy model 电梯多层次模糊评价是指先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因素集,再用模糊综合评判确定结果的电梯安全评估 方法。其具有定性与定量评估特点。 4 一般要求 1 DB34/T 2496—2015 4.1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估机构)具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 4.2 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包括安全评估程序和安全评估流程在内的安 全评估作业指导文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对电梯安全评估质量实施控制。 4.3 安全评估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电梯检验资格证; b) 熟悉电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c) 从事电梯专业技术工作 5 年及以上; d)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4.4 安全评估程序 4.4.1 签订安全评估协议 电梯产权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安全评估机构提出安全评估 书面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受理后,委托单位应在安全评估前与安全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 4.4.2 成立安全评估组 安全评估协议签订后,安全评估机构应成立安全评估组,安全评估组至少由 3 名安全评估人员组 成,评估组长应持有电梯检验师资格。 4.4.3 安全评估流程 安全评估流程如图1 所示。 图1 安全评估流程 主要包括:准备阶段、现场安全检查、风险评估 、风险等级评定、提出降低风险措施、形成安全 评估意见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 DB34/T 2496—2015 4.4.3.1 准备阶段:明确安全评估对象和范围、准备安全评估仪器、收集相关资料和确认现场安全防 护措施。 4.4.3.2 现场安全检查:对设备本体和使用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和与相关 人员座谈等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并如实详细记录。安全评估组可根据评估对象实际 情况,调整评估项目内容。 4.4.3.3 风险评估: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评估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和发生的概率等级。 4.4.3.4 风险等级评定:根据伤害发生的概率等级和严重程度评定出每个危险因素的风险等级和风险 类别。 4.4.3.5 提出降低风险措施: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措施。 4.4.3.6 形成安全评估意见:指出评估对象存在的主要风险,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委托单位沟通 交流,形成安全评估意见。 4.4.3.7 出具安全评估报告:依据安全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电梯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5 安全评估项目及内容 5.1 电梯安全评估项目 应包含:设备本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环境。 5.2 设备本体 5.2.1 机房设备 5.2.1.1 曳引机 5.2.1.1.1 曳引机应固定良好,且无裂纹、磨损、腐蚀或其他不良状况。 5.2.1.1.2 曳引机工作时各个零部件的温升应在正常范围内,且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5.2.1.1.3 曳引轮和导向轮应运转灵活,无异常噪声,表面无裂纹和破损等异常现象;曳引轮槽不应 有油污、严重磨损;曳引轮外侧面应涂成黄色,并设有方向标志。曳引轮和导向轮与垂直面偏差不应大 于 2 mm,平行偏差不应大于 2 mm。防跳绳装置位置应正确。 5.2.1.1.4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曳引电机应具有短路和过载等保护功能,且有效。 5.2.1.1.5 曳引电机的接地和绝缘性能应符合 GB 7588 要求。 5.2.1.1.6 减速机运行温升、噪声和振动均应在正常范围内,且无严重渗漏油。 5.2.1.2 制动器 5.2.1.2.1 采用机电式制动器,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a)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当有一组失效,曳引机应 停止运行或不能起动,其余制动部件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 厢减速; b) 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当其中 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5.2.1.2.2 制动器各运动部件动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油污、积尘和严重磨损。 5.2.1.2.3 制动器制动组件工作时应能与制动轮紧密配合,制动闸瓦间隙应均匀且符合设计要求。 5.2.1.3 紧急操作装置 3 DB34/T 2496—2015 5.2.1.3.1 配备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符合 GB 7588 要求。 5.2.1.3.2 机房内设置检修装置或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 运行方向; b)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c)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2.1.3.3 紧急救援装置附近应设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操作说明。 5.2.1.3.4 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救援装置应能在井道外操作,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能直接或通过显示装置观察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在开锁区; b) 装置上应设置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c) 装置上应设置停止装置。 5.2.1.3.5 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应设置在井道外控制屏内,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如制动试验、曳引力试验、安全钳试验、缓冲器试验及轿厢上行超 速保护试验等)的装置应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相关人员能够 按照操作屏上的应急救援程序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b) 满足 5.2.1.3.4 条 a)、b)、c)要求。 5.2.1.4 电气控制系统 5.2.1.4.1 电梯的主开关设置应符合 GB 7588 要求。 5.2.1.4.2 机房内各类电线电缆布放应安全可靠,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5.2.1.4.3 电梯应设置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不设错相保护装置。 5.2.1.4.4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所有电 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各电气设备外壳应设接地保护, 接地应符合 GB 7588 要求。 5.2.1.4.5 控制柜应固定可靠,柜体无锈蚀变形、损坏现象;柜内各电气元器件固定可靠,排列整洁 有序,不应有破损或明显老化现象;电气控制系统中的电气元器件、导线端子编号和接插件编号清晰; 导线布放规整,绝缘层无明显老化、裂纹。 5.2.1.4.6 接触器、继电器、变频器和空气开关等电气元件型号和主要参数应符合要求,各触点无烧 蚀变色,接线应整洁无松动。 5.2.1.4.7 无机房电梯当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应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 制装置,并符合 TSG T7001-2009 要求。 5.2.1.5 限速器 5.2.1.5.1 限速器固定可靠,不应有锈蚀、油污和严重磨损等缺陷。 5.2.1.5.2 限速器运转平稳,各个机构动作和复位应灵活可靠,封记完好;限速器上应标明运行方向。 5.2.1.5.3 限速器铭牌应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 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相符。 5.2.1.5.4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 气安全装置和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5.2.1.5.5 限速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5.2.2 井道设备 5.2.2.1 井道内防护 4 DB34/T 2496—2015 5.2.2.1.1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 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 5.2.2.1.2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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