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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0 DB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8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Anti- 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6: Shopping-mall 2016 - 12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83—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防范原则 .......................................................................... 1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 1 6 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5 9 应急预案 .......................................................................... 6 10 监督、检查 ....................................................................... 7 I DB12/ 683—2016 前 言 本标准除表1、表2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第 11 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第 12 部分:长途客运场站; ——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第 14 部分:医院; ——第 15 部分:超市;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剧院; 本部分为DB12/ 522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总队、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肖毅、王家声、穆琨、徐颖军、宁书颖、乔焱、杨晓旭、李永刚。 本部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8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原则、重要 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 有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其它商业综合体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 522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商业综合体 Shopping-mall 在一个毗邻的建筑群中或一个大型建筑物中,由一个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和规划,营业面积大于等 于8万平方米,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等多业态于一体的一站式消费中心。 4 防范原则 4.1 大型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专群结合”的方 针,坚持“统一组织、全员参与、明确责任、协调联动”的原则。 4.2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确定为重点单位,实施重点保护。 4.3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反恐怖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并落实各项反恐怖防范制度,按照本规范组织 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属地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 调、检查、监督;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业务主管(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的指导、监督。 4.4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体系,并组织实施。 5 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5.1 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规模、性质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等要素,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分类划分。 5.2 大型商业综合体划分为两类,具体为: 1 DB12/ 683—2016 a) Ⅰ类目标:营业面积≥200000 ㎡; b) Ⅱ类目标:80000 ㎡≤营业面积<200000 ㎡。 6 重要部位 大型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出入口、通道、电梯、共享空间、设备机房、监控 中心、广播中心、天台、停车库(场)等。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 中 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大型商业综合体反恐怖人防力量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表1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物业)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技防值守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固定值守 主要的出入口、停车场 应设 应设 巡逻 通道、共享空间、人员密集区域 应设 应设 机动值守 综合体周界 宜设 宜设 4 5 6 安保力量 7 7.1.3 人防管理 7.1.3.1 基本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 中7.1.4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业务主管(监管)等职能部门 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b)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指导内部承租单位贯彻落实相关的反恐防范制度,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同时与内部承租单位签订《反恐怖防范责任书》,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c) 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保卫人员应负责内部的反恐防范检查,建立检查和隐患的整改记录。 7.1.3.2 人员入职 应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入职工作人员进行实名核录。 2 DB12/ 683—2016 7.1.3.3 值守、巡查 7.1.3.3.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出入口、人员密集区域、重要部位设置安保固定岗,配 备安保力量值守; 7.1.3.3.2 应配备安保力量在主要通道、停车库(场)等重要部位巡查、监控。24h 内营业时间巡逻 应不少于 5 次,非营业时间巡逻应不少于 3 次,每班次不少于 2 人,做好检查工作和交班记录,对发现 的可疑声响、气味、物品等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7.1.3.3.3 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保机动力量值守。 7.1.3.4 教育培训 应对安保人员进行岗前的反恐怖防范教育培训;定期对全员开展反恐怖防范宣传和技能培训。 7.1.3.5 防范与应急演练 按照第9章的要求制定预案,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防范与应急演练。 7.1.3.6 检查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主要包括: a) 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技防、物防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c) 安保力量履职等情况。 7.2 技防 7.2.1 组成 应设置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公共广播、客流统计等系统。 7.2.2 基本配置 大型商业综合体反恐怖技防设施应根据表2的要求配置。 表2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1 大型商业综合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2 内部共享空间、人员密集区域 应设 应设 3 内部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 应设 应设 4 视频监 高清摄 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 应设 应设 5 控系统 像机 电梯厅 应设 应设 6 收银区(收银柜台) 应设 应设 7 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8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应设 应设 3 DB12/ 683—2016 表2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Ⅰ类 Ⅱ类 9 水、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10 通风系统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11 计算机信息中心 应设 应设 12 内部主要通道,以及各承租单位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3 高清摄 仓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4 像机 机动车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应设 应设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5 16 视频监 机动车停车库(场)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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