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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613.1—2016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 1 部分:通则 Rural Tourism Service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e—Part 1: General Rule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03 - 1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4 - 10 实施 发 布 DB34/T 2613.1—2016 前 言 DB34/T 2613《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分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民宿客栈; ——第 3 部分:休闲农庄; ——第 4 部分:民族村寨; ——第 5 部分:山水养生; ——第 6 部分:古村古镇; ——第 7 部分:采摘篱园。 本部分为 DB34/T 2613 的第 1 部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市金葡萄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局、北京中科景元城乡规划设 计研究院、国家信息中心旅游规划研究中心、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安徽省标准化协会、黟县徽 黄西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颍上县八里河景区、黄山市徽州呈坎八卦村旅 游有限公司、铜陵永泉农庄有限责任公司、萧县饮马泉山庄、南陵县大浦乡村世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臧习兵、陆军华、李孝东、程凤霞、石培华、黄萍、赵云、王云波、杨龙、范 星宏、于天厚、文革、郭创乐、李靖、金颖若、席岳婷、贺冉冉、傅良成、汪国平、彭彦彬、唐慧敏、 汪庆、王旌璇、刘昊星。 I DB34/T 2613.1—2016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 1 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乡村旅游、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服务质量、智慧旅游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主要乡 村旅游业态类型通用的服务质量达标要求与评定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安徽省自然村和中心村主要乡村旅游业态类型的服务质量达标和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DB34/T 755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4/T 1931 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 DB34/T 2613.2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2部分:民宿客栈 DB34/T 2613.3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3部分:休闲农庄 DB34/T 2613.4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4部分:民族村寨 DB34/T 2613.5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5部分:山水养生 DB34/T 2613.6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6部分:古村古镇 DB34/T 2613.7 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与评定 第7部分:采摘篱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1 DB34/T 2613.1—2016 以乡村为依托,以村民为主体,利用乡村独特的自然资源、田园风光、生产经营形态、民俗风情、 农耕文化、乡村聚落、农业物产等主要吸引物,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度假、体验、健身、研学、 娱乐、购物等服务的旅游经营活动。 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发生在乡村地区,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二是以乡村性作为旅游吸引物。 两者缺一不可。 3.2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rural tourism business units 在自然村或中心村区域内,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独立经营主体。 3.3 旅游服务质量 tourism service quality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在旅游接待服务中满足旅游者需求的服务条件、能力与水平。 3.4 智慧旅游 Smart tourism 以服务游客需求为核心,以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计算机、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设施设 备为基础,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改善旅游体验水平、创新旅游运营模式、优化旅游资源利用为目标的 旅游信息化应用。 4 服务质量基本要求 4.1 总则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2 总体环境 4.2.1 生态良好,绿化覆盖率宜不低于 50%,符合 DB34/T 1931 规定。 4.2.2 环境整洁,无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风貌与田园风光协调,应有地域特色,乡 村景观优美。 4.2.3 宜使用低碳、环保、生态的建筑及装修材料。 4.2.4 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经营建筑布局科学,照明、采光、通风良好。 4.2.5 乡村及其周围不得有污染源,未受污染影响,其中: a) 空气清新、无异味,空气质量应符合 GB 3095 的二级标准; b) 河流、溪水等地表水质量应符合 GB 3838 规定; c) 生活饮用水应达到 GB 5749 的规定; d)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e) 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 GB 3096 的Ⅰ类标准。 4.3 公共服务设施 2 DB34/T 2613.1—2016 4.3.1 乡村与外部邻近的交通枢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出口或依托城镇有便捷的交通联 系,有良好的可进入性和公共交通服务。通村公路(航道)沿线具有完善的交通标识。 4.3.2 乡村内部游览线路布局合理,安全便捷,道路照明设施完善。 4.3.3 应设有游客咨询服务点(中心)等咨询功能设施。 4.3.4 应有方便游客停车的场地,标识清晰,与周边环境协调。 4.3.5 应有稳定、安全的供水供电系统。 4.3.6 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接待规模需求,应设有无障碍通道、厕位、防滑扶手等设施,干净无 味,免费使用,设施设备简约、实用、环保,应符合 GB/T 18973 标准。 4.3.7 通讯设施布局应合理,游客集中地方应设有固定公用电话,通讯设备完好。 4.3.8 公共游憩设施及游步道应具有地域特色,休息座椅设施布局合理,美观实用。 4.3.9 在道路、停车场、出入口、游客咨询服务点(中心)、购物及住宿餐饮集中地点、公共厕所、 活动广场等位置,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范性应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2 规定,导览图、指示牌、标识牌等应至少采用中英两国文字,字体易于识别,造型、材 质、大小比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位置合理、醒目。 4.3.10 游览区域的垃圾箱(桶)布局合理,游览线路上宜间距 50 至 100 米处设置 1 个,游客密集区 域宜间距 30 至 50 米处设置 1 个。垃圾箱(桶)造型美观,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清洁无异味。垃圾箱 (桶)分类设置,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4.3.11 应设有游客医疗卫生救助服务功能设施。 4.4 智慧旅游服务 4.4.1 应具有基本的旅游信息化服务应用,包括实现乡村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主要经营场所、游客 服务中心、广场等游客集中的公共场所应提供宽带网络服务,实现 WiFi 全覆盖,免费提供游客无线上 网服务。 4.4.2 应利用二维码、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 等自媒体,向游客提供多样化信 息发布服务,提供自助导游导览服务及在线查询包括农副土特产品生长信息等特色信息服务。 4.4.3 应利用网站、APP 等电子商务手段,提供游客在线预订和线下支撑服务。 4.4.4 宜采用信息化管理,包括视频监控,游客流量监测、预警报警和运行监控。 4.5 住宿设施及服务 4.5.1 客房门锁应有防盗装置,设备完好。 4.5.2 客房装修装饰风格应突显乡村地域特色,室内环境整洁,光照充足。 4.5.3 客房应有床、桌、椅、柜等必备家具,床上及客房用品无污迹、无破损。 4.5.4 应有电视等可视设备,提供宽带网络服务或无线 WiFi 服务。 4.5.5 应提供冷、热饮用水。 4.5.6 应有适应所在地区气候的采暖、制冷制热设备。 4.5.7 应有供客人使用的卫生间、淋浴室,有热水供应,地面宜有防滑设施。 4.5.8 客房、卫生间应每天全面清整一次,床上用品(床单、被单及枕套等)应做到每客必换,或应 客人要求及时更换。 4.5.9 客房廊道区域应有位置合理、标示清楚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灯和紧急疏散出口标识。 4.6 餐饮设施及服务 4.6.1 餐厅的装修装饰、桌椅、餐具等各种设施设备应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突显地方特色。 4.6.2 餐具应经消毒处理,整洁卫生。 3 DB34/T 2613.1—2016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6.10 4.6.11 餐厅地面应防滑,宜于清洁。 餐厅灯光照明布置宜提高就餐氛围。 菜品、饮品应明码标价。 厨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应有通风排烟设施,油烟排放达到 GB 18483 标准 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分区分器存放。 厨房地面应有防滑处理,易于清洁。 厨房各类设备、器皿应洁净卫生。 厨房应有防蚊、蝇、蟑螂、鼠、虫等措施。 厨房应有用电、用气、用火、用水等安全与防火设备。 4.7 旅游安全 4.7.1 各种经营性用房与设施设备应安全可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设施、地段等应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志。 4.7.2 公共服务及经营性场所应备有消防、防盗、应急供电等设备,且保证完好有效。 4.7.3 公共服务及经营性场所应备有紧急疏散通道,应保持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标志明显,应急设备 完好。 4.7.4 提供给游客的各项服务设施应有人生安全防护设备,不能故障运行。 4.7.5 经营场所室内外(包括户外经营场所、庭院等)应有夜间照明设备。 4.7.6 山林、河道、水库、湖泊、公路等有危险的区域均应设置醒目警示标牌,并应指定人员负责预 警管理,为游客提供及时的旅游救助。 4.7.7 应有应对各种紧急事件,如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台风及江河湖(水库)灾害等自然灾 害及食物中毒、恐吓电话、可疑爆炸物、矿山及地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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